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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sky.炫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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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8/6 14:18:21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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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古莘书画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根据各界民间艺人、文化艺术爱好者的要求,群众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文化团体。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古莘书画院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突出时代主旋律,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界民间文化艺术爱好者,继承发扬民间文化艺术的优良传统,壮大文化艺术研究队伍,推动文艺创作,传授书画理论知识,研究书画技法,培训书画人才,促进文化艺术的普及、提高,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合阳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合阳文化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国陕西合阳东新街29号《古莘书画院》,联系电话:0913~5517212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个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全部由个人出资。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领导群众性书画活动,开展美术、书法、篆刻创作及教学、学术研究和艺术交流,发现培养人才,向省、国家级展览或刊物推荐院士作品,发展壮大书画艺术队伍。 
(二)、提高会员政治思想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教育会员努力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三)、倡导会员挖掘、整理、传播、弘扬民间文化艺术成就,不断研究和创新具有时代精神和乡土风情的艺术作品,更好地用民间文化艺术为我国各项事业服务;
(四)、通过展览、笔会、艺术沙龙等多种形式,组织院士及广大书画爱好者进行美术、书法、篆刻、工艺创作,开展学术交流及鉴赏等活动。并邀请国内外著名书画家来我院讲学,开展与省兄弟协会的经验交流。组织会员交流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定期征集作品、举办展览,编辑出版优秀作品和著述;
(五)、选析会员艺术创作和研究成果,评定会员作品;根据会员创作成就分别授予本院画师、画家、艺术家、书法家称号;建立会员文化艺术档案,整理艺术史志;表彰会员优秀作品、表演技巧和文史整理、文化收藏方面的成绩;奖励会员(导师、研究者、创作者)的突出贡献;
(六)、组织会员开展社区群众文化活动;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文化艺术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与其它文化艺术团体的联谊和交流;根据需要和可能,协助各级文化部门组织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
(七)、接受会员委托代理法律文书,维护会员著作权与人格权,保护会员创作版权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院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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