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空气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合阳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东至西禹高速(包含顾贤村),西至金水沟,南至342国道,北至运煤专线(包含孟家庄村)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下列区域、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
(三)商场、超市、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位;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铁路沿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消防安全单位。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加强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和违规违法查处工作。
七、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施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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