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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10/30 2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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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莘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古莘书画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根据各界民间艺人、文化艺术爱好者的要求,群众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文化团体。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古莘书画院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突出时代主旋律,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界民间文化艺术爱好者,继承发扬民间文化艺术的优良传统,壮大文化艺术研究队伍,推动文艺创作,传授书画理论知识,研究书画技法,培训书画人才,促进文化艺术的普及、提高,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合阳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合阳文化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国陕西合阳东新街29号《古莘书画院》,联系电话:0913~5517212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个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全部由个人出资。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领导群众性书画活动,开展美术、书法、篆刻创作及教学、学术研究和艺术交流,发现培养人才,向省、国家级展览或刊物推荐院士作品,发展壮大书画艺术队伍。 (二)、提高会员政治思想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教育会员努力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三)、倡导会员挖掘、整理、传播、弘扬民间文化艺术成就,不断研究和创新具有时代精神和乡土风情的艺术作品,更好地用民间文化艺术为我国各项事业服务; (四)、通过展览、笔会、艺术沙龙等多种形式,组织院士及广大书画爱好者进行美术、书法、篆刻、工艺创作,开展学术交流及鉴赏等活动。并邀请国内外著名书画家来我院讲学,开展与省兄弟协会的经验交流。组织会员交流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定期征集作品、举办展览,编辑出版优秀作品和著述; (五)、选析会员艺术创作和研究成果,评定会员作品;根据会员创作成就分别授予本院画师、画家、艺术家、书法家称号;建立会员文化艺术档案,整理艺术史志;表彰会员优秀作品、表演技巧和文史整理、文化收藏方面的成绩;奖励会员(导师、研究者、创作者)的突出贡献; (六)、组织会员开展社区群众文化活动;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文化艺术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与其它文化艺术团体的联谊和交流;根据需要和可能,协助各级文化部门组织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 (七)、接受会员委托代理法律文书,维护会员著作权与人格权,保护会员创作版权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院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书画院院长陈新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中期
第二十六条本院设立(一)、书画组; (二)、民间艺术组;(三)学习班讲座培训组。 第二十七条 院士 (会员)古莘书画院实行院士制。凡拥护本院章程,申请加入本院的院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赞同中华古莘书画院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并具有一定的书画水平,经研究审批可成为本会人员。 ( 1 )已具备国家书协、美协或省、市、县级书协、美协会员资格者; ( 2 )在省、市、县以上书画展中获奖或入选者; ( 3 )在国家、省、市、县级报刊发表作品或在有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或书画作品者; ( 4 )在县级以上书画展览中参展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 5 )多年从事书法、美术教育,并有一定成就者; ( 6 )对书画事业及本团体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二)、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近期创作作品;有两名院士介绍推荐; 2、经院长会议讨论通过; 3、院办公室发给院士证。 第二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二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应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清理与本会的一切手续。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议终止事宜。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的负责。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院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社交能力强;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院院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院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以个人的投资及社会各界赞助为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后,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内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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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莘书画院继承弘扬古莘民间文化艺术、推动合阳文化艺术创作,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壮大文化艺术研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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