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古莘书画院理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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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0/30 2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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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莘书画院理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古莘书画院所开展的各项书画艺术活动得以顺利实施,明确书画院在各地任命的理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所聘理事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由《古莘书画院章程》,规定其工作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中从事各类艺术专业工作的理事,按《古莘书画院章程》应取得由古莘书画院秘书处核发的《古莘书画院理事聘书》(以下简称《聘书》),并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古莘书画院秘书处负责《聘书》的发放和理事艺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理事资格 
第四条凡具有古莘书画院个人院士资格的书画工作者、爱好者、团体会员的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院士、专业院士都可申请成为理事。申请人须经所在地区授权艺术机构推荐,由古莘书画院对其进行审核通过后,可成为书画院理事会成员,颁发《院士证》,并取得古莘书画院颁发的理事《聘书》。 
第五条古莘书画院理事会将根据理事在《聘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重新审核续发《聘书》。 
第六条凡各地从事书画艺术品生产或经营书画艺术类产品和出版物、书画教育等的团体会员,经负责人申请,理事会通过后,即可作为理事会理事单位成员,颁发理事单位《聘书》。
 
第三章程序
第七条其他书画艺术组织、团体、机构的负责人如想加入理事会,具有院士资格后,方可申请。本院的专家院士、专业院士、团体院士和普通院士可直接申请 , 本院大赛获奖作者亦可直接申请加入理事会。 
第八条古莘书画院通过对申请人 / 单位进行审核后, 2 周内发放《聘书》。      
第九条申请者应详细填写《理事档案登记表》,阅读本管理办法。
 
第四章职责 
第十条理事应注意加强自身艺术修养的建设,以复兴中华文化为己任。 
  第十一条理事应按理事会章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当地书画艺术活动的组织及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应及时反映当地的书画艺术动态,发掘优秀人才,积极发展院士,为协会组织的进一步扩大尽心尽责。 
  第十三条理事应严格遵守《古莘书画院理事管理办法》,接受古莘书画院的统一管理,协助书画院管理本地的院士。 
  第十四条积极参与书画教材的制定及搜集整理国内外先进的教材、辅助教学资料等,编入书画院资料库以供院士调用。 
  第十五条积极参与书画院组织的各种院务活动,参与有关《章程》及《条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参加书画院组织参与的各种比赛、等级认证、教师资格、评委资格和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理事不得徇私舞弊,部分评委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古莘书画院和本院理事会将通过不同的形式对理事进行考核,对尽心尽责的理事书画院将树为榜样,在本书画院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对在院士当中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理事,古莘书画院将取消其理事和院士资格,并在古莘书画院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本院全称为 ——古莘书画院,院士在使用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随意篡改名称;院士在使用本院授予的各种职务和荣誉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随意乱用、改用,更不得变相使用或自封各种职务和荣誉在社会中进行招摇撞骗,一经发现,理事会立即取消其所有本院授予的荣誉和院籍资格,并在古莘书画院网站 (古莘书画院) 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古莘书画院。
古莘书画院继承弘扬古莘民间文化艺术、推动合阳文化艺术创作,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壮大文化艺术研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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