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转贴]割让公民代理审查权 演绎现实版李鸿章

  • 海洋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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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4/8 19:00:44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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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然而,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在渭南市中级法院以公民身份参加民事诉讼代理的诉讼代理人,却被渭南中院的办案人员告知,庭审前要由渭南市司法局书面审查公民诉讼代理人,并由市司法局出具代理相关证明,方能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使之成为一个公开践踏法律的前置程序。

诉讼代理人的审查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庭审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利。渭南中院却不知为何缘故,将这一司法权利拱手割让给了司法局,无知无谓地演绎着一幕现实版的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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