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讨论]"采购中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公告?采购人是否有质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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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7/8 18:56:12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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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颁布十年  典型案例分析
详情:
一、2012年5月24日上午11时,在xx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XX市合作社维修工程招标会上,经过几位专家严肃认真的评标打分,某公司以总分第一的名次,被宣布为合格预中标单位。按照《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在招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即24日、25日内)将预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但负责此项工作的政府采购中心工程谭科长并未按照规定程序在媒体上公示,详见《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
二、按照《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招投标法》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预中标单位自动转为合格中标单位。但采购中心拒不发中标通知书,该公司按规定于2012年6月6日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单。
三、2012年6月7日该公司收到了政府采购中心谭科长"关于质疑函的答复"和"关于取消某公司在XX市合作社维修工程中中标资格的通知"的书面答复。在"关于质疑函的答复"中这样写道:"……在准备发出预中标公告时间内,有关单位向XX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此没能在媒体上发出预中标公告"。后几天政府采购中心将《XX市合作社关于对办公楼维修招标有关情况的函》的复印件(即有关单位的质疑)给该公司,该公司发现此问询函的日期是2012年5月29日,而在媒体上公示的时间应为5月24日、25日。
分歧:
一、按照《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第十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质疑是指供应商向采购人或府采购中心提出的,所以该公司认为供销社作为采购人没有质疑权,谭科长以一个"问询函"为理由取消该公司的中标资格不合法,且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渎职行为,因为对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上诉,至今未果。
二、而XX市政府采购中心谭科长给出的答复是:《政府采购法》及《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采购人无权提出质疑,他工作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讨论:1、XX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科谭科长在此次工作中公示期内不公示、质疑期内不质疑是否违反《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招投标法》,而且怎能事先就知道5月29日有单位会提出问询,这其中是否存在违纪的行为!!
       2、合作社作为采购人是否有质疑权?
       现今在要求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下,请求广大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的网友给予正确的意见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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